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涉案KN95内置鼻梁条口罩机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0年11月24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涉案刀模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0年5月13日解除。

三、在原告***返还被告***涉案KN95内置鼻梁条口罩机后的十日内,被告***返还原告***购买涉案机器的货款3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11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运费4000元。

四、被告***返还原告***购买涉案刀模的货款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5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1元,由原告***负担3101元,被告***负担3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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