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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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8195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损失831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共计4700元,由原告***负担790元,由被告***负担3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