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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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2,633.92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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