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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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2,633.92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