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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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丹县某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掖市某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承担滞纳金10601.73元,合计510601.73元,并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上述未履行借款本金的滞纳金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丹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滞纳金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丹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山丹县某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2元,减半收取4501元,由被告山丹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丹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