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福递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宏海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福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宏海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4851.60元及相应利息(以444851.60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上海福递实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对上海福递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付款义务在结欠上海福递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52850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苏州宏海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1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3639元,合计29954元(此款已由苏州宏海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上海福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731元,由苏州宏海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23元(苏州宏海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7731元由上海福递实业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该款由上海福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于苏州宏海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