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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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屯支行 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018年8月24日前利息为780947.17元;之后利息自2018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16.9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保证限额2000000元内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实际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按自己实际承担的金额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并限四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