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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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柯桥顺顺针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白沙路杰雯化纤加弹厂货款23695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绍兴柯桥顺顺针纺有限公司应给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854元,减半收取计2427元,由被告绍兴柯桥顺顺针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1705元,由被告绍兴柯桥顺顺针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慈溪市白沙路杰雯化纤加弹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