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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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透支本金101461.83元并支付利息34298.98元、违约金6079.84(已计算至2020年7月1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在上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陕F1××**的众泰牌JNJ6470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SSK7727,车架号LJ8F2C5HXHF910278)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6元,公告费56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