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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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欧斐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招远华夏庄园酒业有限公司 南京维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欧斐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招远华夏庄园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第174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暾霞南食店(经营者:卜菊香)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第174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烟台欧斐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招远华夏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四、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暾霞南食店(经营者:卜菊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 五、驳回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暾霞南食店(经营者:卜菊香)承担800元,由被告烟台欧斐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招远华夏庄园酒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