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仪征市泽宇电光源有限公司 海宁市明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81民初1438号 原告:海宁市明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达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栋,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泽宇电光源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明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泽宇电光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海宁市明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能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成晨 法官助理 刘义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睿茜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