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河县鸿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8707.8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134.1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168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7元,减半收取计1344元,由原告***负担246元,被告***负担10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