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37402.27元,以及自2018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737402.27元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66元,由***承担5016元,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41元,由***承担4229元,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8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5-31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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