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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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9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180.00元(利息截至2019年11月18日),本息合计2912180.00元。2019年11月19日至被告还清借款时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息12‰计算,在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结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2.70元,减半收取2916.35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诉讼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