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河市爱房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三河市爱房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1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4元,由***、三河市爱房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