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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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日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 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拓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6102.83元,并以1496102.8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拓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被告)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拓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万元; 三、被告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拓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8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90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51元,共计11952元,由被告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