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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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康一健康体检有限公司 合肥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合肥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县康一健康体检有限公司签订的《医学检测服务协议》; 二、被告广德县康一健康体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检测服务费388336.6元; 三、被告广德县康一健康体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分别自2019年12月27日起以488336.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以438336.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以418336.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以388336.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 四、驳回原告合肥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63元,保全费2569均由被告广德县康一健康体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