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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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弥勒市云阳置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弥勒市云阳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于 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10008869号)。 二、由被告***及第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弥勒市房屋退还弥勒市云阳置地有限公司。 三、由原告弥勒市云阳置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款项232494.61元。 四、驳回原告弥勒市云阳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2元,减半收取4731元,由原告弥勒市云阳置地有限公司负担1943元,由被告***负担2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