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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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0276.4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82.9元,由原告***负担122.9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