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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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合理经济损失108,380.11元。 二、***赔偿***合理经济损失183,099.79元(已扣除垫付的65,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计3110元,由***负担2769元,***负担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