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阳市德堡壁纸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阳市德堡壁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690696.54元; 二、被告东阳市德堡壁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到期租金的逾期利息(以1690696.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12月5日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AA20070866DCX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2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362元,由被告东阳市德堡壁纸有限公司负担11362元,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东阳市德堡壁纸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