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家庭农场与寿光市米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乐山市鑫思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寿光市米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乐山市鑫思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寿光市米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峨眉山市红春种植家庭农场南瓜回购款19072元,并从2019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寿光市米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乐山市鑫思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峨眉山市红春种植家庭农场违约损失77424元; 三、驳回原告峨眉山市红春种植家庭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8元,由原告峨眉山市红春种植家庭农场负担1121元,被告寿光市米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乐山市鑫思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2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寿光市米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