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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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县佰润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柳江供电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 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柳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柳江县佰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0674.81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31元(***已预交),由***负担9575元,由柳江县佰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756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户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账号:25×××79,开户行: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汇款时请注明该案案号及原告姓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