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华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信泰纺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华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给付24090元,向原告***给付17520元,向原告***给付19710元,向原告***给付16425元,向原告***给付28470元,向原告***给付20805元,向原告***给付15330元,向原告***给付21900元,向原告***给付17520元,向原告***给付22995元,向原告***给付19710元,向原告***给付15330元,向原告***给付14235元,向原告***给付给付30660元,向原告***给付20805元,向原告***给付19710元,向原告***给付17520元,向原告***给付19710元,向原告***给付12045元,向原告***给付9964.50元,向原告***给付10950元。上述21人劳务费及利息合计395404.50元。

二、被告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判项一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信泰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414398.36元,案件受理费7516元,由原告***等21人负担多诉部分344元。由被告***、***、新疆华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172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5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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