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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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938号原告:成宏涛,男,1983年1月28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938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泉融中药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99148792D。法定代表人:王榜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陕西泉融中药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其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3月22日向其借款20万元,中途归还10万元,最后倒票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归还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但其多次催还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其借款189175元;2、被告以年息15%向其支付2019年3月21日至2020年11月26日的利息45401.85元;3、被告赔偿其违约金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2019年3月20日的《合伙投资合同》,双方已经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应当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涛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法官助理张喆书记员尚拥郃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尚拥郃送达时间:2021年月日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