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根河市满归华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根河市满归华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1元,减半收取58.16元,由上诉人根河市满归华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8.1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根河市满归华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5.02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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