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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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根河市满归华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上诉人根河市满归华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1元,减半收取58.16元,由上诉人根河市满归华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8.1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根河市满归华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5.02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