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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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 二、被告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3680元; 三、被告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元,由被告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