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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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3执保54号 申请人:贵州海清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邱国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猛,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军虎,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海清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海清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59913.3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21年01月2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塘渡口支行账户xx********的额度959913.36元(实际冻结0.00元)、在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祥支行账户xxx********的额度959913.36元(实际冻结7466.9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塘渡口支行账户xxxxx********的额度959913.36元(实际冻结170088.32元);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账户xxxxxxxx********的额度959913.36元(实际冻结882.91元),以上存款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自2021年01月28日起至2022年01月28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54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