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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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黔860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黔860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房屋租金868600元; 三、驳回贵州省道路运输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98元,减半收取计7949元,由贵州省道路运输局负担2305元,由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6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92元,由贵州省道路运输局负担3680元,由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负担90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