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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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所欠工程款209,873元,质量保证金222,000元,共计431,873元,并支付利息(以209,873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89元,由原告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681元,由被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58元,由被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9
发布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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