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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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鼓楼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鼓楼支行欠款截止2018年9月15日欠款本金50517.72元,利息及费用2539.8元,合计53057.52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鼓楼支行欠款本金50517.72元的利息,从2018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结清欠款之日止,按合约约定的利息计付;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鼓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保全费55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在执行时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