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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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银尔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7957876.3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为1973311.67元,之后按贷款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1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