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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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文成县仁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4075.63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月14日的利息为25761.9元,从2019年1月15日起以本金334075.6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09‰加收50%的罚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坐落于文成县××镇××大楼××幢××室(不动产单元号:330328005021GB00388F00020081)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三、被告文成县仁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8元,减半收取3349元,由被告***、文成县仁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