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山东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79896.22元并支付利息1356.73元、罚息76.19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8月27日)及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继续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律师费1000.00元;

三、被告山东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2.00元及诉讼保全费940.00元合计2902.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山东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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