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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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4168.7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7879.56元。 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9900.28元。 四、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7979.28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户名***,账号62×××00,开户行建设银行同里支行;户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账号12×××0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6元,减半收取29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28元,由原告负担293元,被告***负担1823元,被告***负担706元、被告***负担706元,三被告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