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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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 山东安兴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国策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格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24执保33号 申请人:山东安兴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龙;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杰,山东众城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国策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克拜尔江.艾摆依;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17层1724号。 申请人山东安兴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国策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格混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鲁1424财保6号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相关财产;现因该案申请人起诉后已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1月22日将成都国策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成都紫荆支行的账号为:78×××26内的存款230128.71元予以解除冻结,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坐落于临邑临盘工业园土地(土地证号:临国用(2007)第0228号予以解除查封。 至此,申请人山东安兴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424执保33号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