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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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经济损失301545.38元,由被告安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元; 二、原告***经济损失301545.38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1545.38元; 三、上列款项,限被告安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68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安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各自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