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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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秦皇岛市启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各项损失共计719172元;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市启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94元,由原告负担3868元,由被告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92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885元,由被告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