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
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秦巴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秦巴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171,81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171,81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秦巴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46元,由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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