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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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598222.98元、利息32894.25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八日的罚息为102929.84元,自二O二O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40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北京和众辉煌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和众辉煌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2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134元(已交纳),由***、***、***、北京和众辉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2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