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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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峨眉山尚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峨眉山尚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30日差欠利息289888.89元;自2020年10月1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峨眉山尚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28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峨眉山尚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