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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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光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1922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南江县环境保护局,住***。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光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晓,该公司负责人。 南江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南环罚(2019)02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南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南环罚(2019)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梁显荣 审判员伍林 审判员龚姣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范文琪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