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筑设备租赁费11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元,诉讼保全费1124元,共计2482元,由原告***负担282元,被告***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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