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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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江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行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南江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58039.66元元及利息,其中代偿款39896.85元的利息从2017年7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为6.333‰计算支付,其余代偿款18142.81元的利息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为6.333‰计算支付; 二、驳回原告四川南江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00元,减半收取66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