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分公司 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0万元。 上述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