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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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 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0)浙0784执34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