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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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青州市玉竹路X号,华邦颐河阳光X号楼X单元X,证号:鲁(2020)青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房产一处(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自2021年1月26日开始;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6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