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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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颜佳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普惠卡透支本金52847.93元及截至2020年6月21日已欠的透支利息13796.8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透支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洪丹丹、李金福对被告颜佳达所负前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洪丹丹、李金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颜佳达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33元,由被告颜佳达、洪丹丹、李金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