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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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漯河市大路运输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三汽车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519.8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867.15元; 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三汽车队、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03.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7元,由原告***负担60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负担285元,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三汽车队、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