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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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市威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洛阳市威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威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5元、保全费90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07元,由原告洛阳市威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20元,被告***负担28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