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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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天津市津港农场与被告韩富刚2009年3月1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二、被告韩富刚、天津东海广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国江建筑设备租赁站、***、***、***、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广源三钢机械租赁站、***、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新旺建筑设备租赁站、天津市津南区鑫玉机械设备租赁站、天津市津南区俊月建筑机械租赁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腾空其租赁或使用的位于东由津歧公路东侧路涯子向东移139米、西由津歧公路东侧路涯子向东平移77米、南由35千伏高压走廊最南侧高压线向南移动420米、北由35千伏高压走廊最南侧高压线向南移10米范围内30亩涉案土地上的地上物:包括编号1至21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生活设备设施等(土地四至以图示为准,建筑物编号以测绘图标示为准),并将土地交还原告天津市津港农场;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津港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先予执行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90元,被告韩富刚负担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